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3.10.22 法律字第113035141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 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之情形,而得停止裁處權時效之計算疑義,應視疫 情是否影響行政機關裁罰權之行使,以致行政機關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而 定
主 旨:有關外國人未經許可於我國從事工作,依法裁處時,其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3 年 10 月 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30515491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 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其立法意旨略以 :「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 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 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 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 效進行,爰規定裁處權時效之停止事由。」故有關本件來函所詢「新 冠肺炎疫情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 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之情形,而得停止裁處權時效之計算」一節,事 涉裁處權時效停止事由之事實認定問題,應視上開疫情是否影響行政 機關裁罰權之行使,以致行政機關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而定,尚請貴 部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勞動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