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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3.12.26 法律字第113035171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撤銷原住民保留地既成巷道土地違誤移轉所有權案疑義乙案
之意見
主    旨:有關撤銷原住民保留地既成巷道土地違誤移轉所有權案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3  年 11 月 29 日原民土字第 1130061975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
              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
              害者。二、受益人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及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
              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
              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
              失而不知者。」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本
              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
              亦然。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
              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之裁量,但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
              關裁量之一切限制,且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無行政程序
              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
              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則不得撤銷。又信
              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通常須符合下列要件:1 、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
              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2 、信賴
              表現: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且該信賴行為
              與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3 、信賴值得保護:例如於授益處分當
              事人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 112  年 3  月
              6 日法律字第 11203501940  號函、106 年 9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
              0603509520  號函參照)。準此,原處分機關應否撤銷違法之授益行
              政處分,以及如何維護受益人之權益,應由主管機關依具體事實本於
              權責調查後予以審認之。另行政處分之撤銷有期間限制之問題,本件
              據來函說明三所述,於 84 年 2  月 6  日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嗣於
              92  年 6  月 13 日因地上權期間屆滿取得所有權,主管機關得否撤
              銷原處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宜併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撤銷期間之規定。
          三、次按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繼承
              之開始,被繼承人之財產權,依照繼承開始時之狀態,移轉於繼承人
              。故被繼承權利之性質、內容及狀態,均不因繼承有所變更;又繼承
              係地位之承繼,故繼承標的物之瑕疵或限制,被繼承人所為或所受之
              詐欺或脅迫,善意或惡意,故意或過失等,亦移轉於繼承人(戴炎輝
              、戴東雄、戴瑀如著,繼承法,2021  年 10 月初版第 l  刷,第
              108 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2019
              年 9  月,修訂 11 版 1  刷,第 109  頁參照)。是以,本件取得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或所有權人,倘其取得權利有違反原住民保
              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之情事者,該原處分相對人雖已亡故,其繼承
              人繼承取得之該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或所有權,亦當然承繼該繼承
              標的之瑕疵,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審認是否撤銷原處分。
          四、末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
              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
              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
              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其理由。」貴會日後如有法律適用疑義,請先洽
              貴機關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再請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及擬採之見
              解及其理由,俾利釋復。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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