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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3.10.22 法制字第113025277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3  年 10 月 1  日交路字第 1130024514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平等原則」,又稱「合理差別待遇原則」。我國憲法第 7  條
                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均涉及平等原則。在理念的層次,可
                分為「規定的平等」及「執行的平等」等問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所謂
                正當理由,包括「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
                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
                理之不同處遇」(司法院釋字第 211  號解釋)以及「並不禁止法
                律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不同之規範」(司法
                院釋字第 481  號解釋理由書)。準此,行政機關作成各種單方行
                政行為時,如非基於事物之本質上之不同,不得為差別待遇,否則
                與平等原則有違(本部 101  年 6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1005550
                50  號函參照)。
          (二)有關本件臺中市政府為遏阻違規行為,以避免公有停車場遭不當使
                用,爰增訂旨揭草案第 18 條處罰規定一節,是否有造成經營競爭
                條件不平等之虞,因來文未具體敘明係「法規範」或「執行」之不
                平等疑義,是宜請貴部先釐清係就何種不平等有疑義,如為前者,
                則建議請法規主管機關補充說明該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理由;如為
                後者,則涉及具體個案裁罰情形,應就具體個案判斷是否有違平等
                原則。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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