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03.30 總處給字第1124000511號E-mail回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已亡故之公務人員生前在職期間如已具備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要 件且其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補助並合於申請期限規定,得由其法定繼承人 領取其醫療補助,各機關得審酌預算編列及個案事實,核予補助
全文內容:一、查原人事局 79 年 3 月 28 日 79 局肆字第 12710 號函及 84 年 6 月 15 日 84 局給字第 19809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教員工因公傷 病住院醫療,其自付醫療費用中健保不予給付且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 費用,得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復查原人事局 95 年 4 月 10 日 局給字第 0950008428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教員工原依規定得於出院 後 2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醫療補助,行政程序法施行 後,公教員工如未能於上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者,得於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公法上請求權得行使期間內(按:請求權人為人民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申請表敘明理 由,送服務機關審核後發給。另查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已亡故之公務人員,其生前在職期間如已具備請領因公傷病住院 醫療補助之要件,且其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補助並合於申請期限規定 ,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其醫療補助。又該補助係政府基於雇主照顧 員工立場所提供之補助性給與,宜由各機關審酌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 個案事實狀況核予補助,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