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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9.12.03 台內民字第10901461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委辦事項須有法律或上級法規依據,且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並負責執行,
中央委辦地方並不需地方同意,但仍應衡量事務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能力,事前妥為溝通協調
全文內容: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
              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
              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上開委辦事
              項規定應有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之依據,參照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且為避免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動輒將依法應由其辦理之
              事項交付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而違反權限劃分之原理,該款所稱
              「上級法規及規章」,應分別為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
              例而言(本部 94 年 6  月 10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5234 號函參照
              )。
          二、中央將其事務委辦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者,依前開規定應有法律、中
              央法規命令之依據,且該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受中央之指揮監
              督,並負有執行之責任,爰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需經地方自治團體之
              同意,惟事務是否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仍應衡量事務之性質與地
              方自治團體之執行能力等相關因素,事前妥為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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