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2.07.31 台內民字第11201279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當選無效判決確定後,當選人即喪失資格並解除職務;如判決確定日期因 涉及上訴或撤回等程序有疑義,應由權責法院確認,以據以辦理解職
全文內容: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2 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 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 除職務。同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 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 提起再審之訴。同法第 128 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 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 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復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村(里)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 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由鄉(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職務。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規定:「(第 1 項)判決,於上訴期間屆 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第 2 項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又 同法第 439 條第 1 項、第 459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3 項規定 略以,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上 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是 得上訴之判決,其判決確定之原因及期日,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 ,尚難一概而論。爰有關當選無效之第一審判決後,經提起上訴後撤 回,其判決確定之日期如有疑義者,仍請函詢相關權責法院予以確認 ,以資依循判斷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 理解除職權(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