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民政司 104.11.05 內民司字第104115315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規定參照,直轄市稅捐屬自治事項,但有關社會住宅之地價稅 減徵,仍須確認是否屬自治事項範圍或有法律授權
全文內容:查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事項係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 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 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稅捐為直轄市 自治事項。次查同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 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本案有關社會住宅之地價稅減徵,得否由 ○○市制定自治條例規範,宜請○○部先釐清其是否屬地方制度法所列舉 之自治事項內容或有無其他法律授權直轄市辦理之規定。另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無效。併予 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