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6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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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里民活動場所租金之補助對象為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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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里民活動場所之租金補助,由各區公所每月核實給付里辦公處,其金額由 主管機關於每月新臺幣三萬元範圍內,配合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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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租金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由里辦公處檢具租用申請表,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 審核:區公所應於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後會辦相關機關於三週內完成審 核,經審核通過者,報請民政局核備。 三 請款:經核准補助之里辦公處應開具領據辦理請款;租用固定場所者 ,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用臨時場所者,應檢附出租場所開具之 收據。 四 撥款:經審查通過者,由區公所將經費撥交里辦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