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9 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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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4 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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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2 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 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 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 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 借用人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