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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01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 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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