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4 北市法一字第09430532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民國 87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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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未編釘門牌或私設門牌之房屋,應申請編釘門牌。新建、改建房屋或房屋 正門方向改變者,完工後一個月內申請編釘。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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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