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1795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民國 87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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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機關主動改編: 一 原編門牌號碼或支號重複或順序混亂者。 二 公寓式房屋原編門牌不符現行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