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641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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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以保障程序當事人 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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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申請閱 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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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檔案法(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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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 據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