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0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8004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
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