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7 北市法一字第09630422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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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於公園內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除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藝文活動外,應填具申請書,如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活動 ,並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及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