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19 北市法一字第9020278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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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 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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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轄區道路以及道路內之共同管道,應負責經常養護, 以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檢修,以維暢通。 共同管道內之公用設施管線,由管線機關 (構) 負責維護管理共同管道之 照明、通風、排水及保全等附屬設備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維護管理,並訂 定維護管理之相關規定。
中央法規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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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 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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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 其他規約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