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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0325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19 條
    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非經主管機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停止全部或 部分之營業。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 第 25 條
    公園、廣場、綠地地下作多目標使用者,其地上部分應開放供公眾使用, 不得收取入場費。但設施物可收取費用。
中央法規
  • 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 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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