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20 北市法二字第095332259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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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0 條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 分配利益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其質權之效力,及於此等附屬 之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