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14 北市法三字第095316030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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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