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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役政署 94.09.27 役署徵字第09400177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8 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 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第 6 條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 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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