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6 北市法三字第09431608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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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服務之對象以原住民為限。其中法律費用補助對象,以設籍並實 際居住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為限。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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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義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