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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95.05.19 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63 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 、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 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 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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