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7.30 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
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