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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7.30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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