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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94.07.1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8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1 條
    前條申請登記核准後,非公務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 事項於政府公報公告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 第 22 條
    非公務機關應備置簿冊登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並 供查閱。
  • 第 23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 第 38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四、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 所為之許可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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