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02 北市法一字第90201134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33 條
    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事業 征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