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04 北市法一字第90202259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
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第 764 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
第 834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但另有習慣者,不在 此限。 前項拋棄,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土地法(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
第 10 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 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 土地登記規則(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
第 131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 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 前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 之登記。
- 建築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
第 11 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 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 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