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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北市法二字第09531195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第 271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
  •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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