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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08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5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 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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