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22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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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2 條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分並 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前項建築物係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無固著基礎 (離地面二公尺以內 ) ,角鋼 (不固定焊接) 、鐵絲網搭蓋之左列臨時性寮舍,且經農業主管 機關認定係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用地不得分割 或變更地目等則,如有擅自變更使用情事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 規定處理之。 一 農作物裁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塑膠 布或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 農作物裁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塑膠布、塑膠網、鐵 繼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三三○平方公尺。 三 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塑膠網等,每幢 面積不得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四 簡易家禽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 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五 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 三‧二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