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04 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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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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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 建築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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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條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