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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04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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