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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三、建築基地與鄰地合併後可臨計畫道路建築者,仍應與鄰地合併為原則 ,但經本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決議免合併使用者,工務局得核准面臨 現有巷道建築。
  • 四、細部計畫未完成地區除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之規定者外,不得面 臨現有巷道建築。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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