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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4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2-1 條
    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不規則基地之建築物已自前、前面基地線各退 縮達四公尺以上者,免再受建築物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 第 11-1 條
    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及十‧五公尺,第二種住宅區建 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及及一七‧五公尺。
  • 第 13 條
    住宅區內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其高度比之計算如左: 一 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 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二 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 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計算,並依此類推。 三 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四 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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