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中央法規
-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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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給予獎 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 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前項所稱法定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或其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 所得之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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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多數,係指超過更新後應分配建築物 及其應有部分之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之二分之一;所稱當地居住 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以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閩地區戶口及住 宅普查或臺閩地區人口及居住調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 (市) 平均每戶居 住樓地板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