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4313955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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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土地法(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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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