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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431395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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