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04 北市法二字第09330454100號函
中央法規
- 建築法(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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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信託法(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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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 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