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1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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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調處理建築工程施工發生損壞鄰房建築 爭議事件,以解決紛爭,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本規則。 有關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之處理與程序,除法 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法規
- 訴願法(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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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 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
- 建築法(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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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 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 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