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2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62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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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受損戶逾建築工程申報屋頂版勘驗日或建築工程以逆打工法施工,受損戶 逾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始請求協調者,由主管機關及損鄰事件雙方會同勘 查,經監造人認定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不適用本規則規定之處理程序 ,由損鄰事件雙方逕循法律途徑解決。 前項情形,經監造人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 理,並依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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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