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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4 北市法二字第094311486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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