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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4 北市法二字第09431524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13 條
    因建築物全部拆除於限期內自行搬遷者,依其於拆遷公告二個月前在該址 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發給人口搬遷補助費。建築物因部分 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者,亦同。其補助額如附表二。 附表二 人口搬遷計算標準表
    人 口 數 建築物全部拆除之人口搬遷 費 建築物部分拆除之人口暫行 搬遷費
    單 身 一二○、○○○元 九六、○○○元
    二 人 一二○、○○○元 九六、○○○元
    三 人 一六○、○○○元 一二八、○○○元
    四 人 二○○、○○○元 一六○、○○○元
    五 人 二四○、○○○元 一九二、○○○元
    六人以上 二八○、○○○元 二二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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