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37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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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市政府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市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 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行政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 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 者,適用舊法規。
-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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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 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其屬室內 (含建物附設一 樓地面) 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四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其屬室內 (含建物 附設一樓地面) 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三千八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