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08 北市法二字第094320718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58 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建築法(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
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
第 8 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 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 ,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