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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646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第 820 條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 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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