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26 北市法二字第8920570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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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條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 二 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規則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 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 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 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 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