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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8 北市法二字第9020339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三 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 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 (一) 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者。 (二) 為其他繫屬中之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該 其他程序上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繁諸本 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者。
中央法規
  •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 第 44 條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 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 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 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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