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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60.03.12 台內地字第39942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1 條
    建築物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修改或停止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 。 一 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 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 有礙公共交通者。 四 有礙公共衛生者。 五 與核定計劃不符者 六 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頒行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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