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72.10.28 台內營字第19176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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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 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 建築法(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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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集會堂、學校、市場、戲院、電影院、舞廳、 遊藝場所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應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衛生 之結構及建築物設備。遇有天災、事變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並得隨時檢查。其有不合規定 者,得限期令其修改或停止其作公眾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或強制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