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64.06.06 台內營字第634409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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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遇有天災、事變及其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分其土地、家屋、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處 分,或將其使用限制之。
- 民法(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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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5 條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 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 建築法(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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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 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