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5.08.07 通傳字第0950508878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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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