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8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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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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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設置廣告物。但市場用地得 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民國 88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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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受益不 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本府核准有案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