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2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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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舉辦公共工程用地內,拆遷補償合法 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及農作改良物(以下簡稱農作物)暨 處理違章建築,特訂定本辦法。
中央法規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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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經主辦機關許可於三十日前通 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後,得進入或 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 絕。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利益損害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 使用。 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警察到場。 第一項土地或建築物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時,應給予相當補償;對補 償有異議,經協議不成時,應報請主辦機關核定後為之。其補償費,應計 入公共建設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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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依前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 或一部之必要者,民間機構應報請主辦機關同意後,由主辦機關商請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拆除之。但屆期不拆除或 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利益損害之虞者,主辦機關得逕行或委託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 前項拆除及因拆除所遭受之損失,應給予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經協 議不成時,應報請主辦機關核定後為之。其補償費,應計入公共建設成本 中。